非訟業務
公證租賃合約強制執行代辦服務
詳細介紹

公證租約-強制執行代辦服務
--基本辦理服務NTD8,000元起

租約到期,房客不肯走怎麼辦?  房客一直拖欠不付租金怎麼辦?

有需要租約強制執行代書\律師代辦服務,事務所可提供到府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電話:(02)2532-8056

手機直撥: 0930-869-708

Email: lucia.luk@lukandpartners.com.tw

Line: lukandpartners

服務流程

1

(1).與本所律師諮詢,確認您的基本狀況

(2) 簽署委託書

2

提供經過公證的租賃合約

3

代書/律師協助您準備相關申請文件

4

1.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2. 與法院書記官、管區警察及鎖匠聯絡

3. 強制搬遷/強制執行租金

限定繼承準備文件:

  1. 經公證的租約
  2. 欠租的欠費明細
  3. 如已經發過存證信函,提供存證信函影本

公證租約強制執行問與答

Q1: 租約經過公證,租約到期房客不肯搬走,怎麼處理?

您可以跳過訴訟程序,不用訴請遷讓房屋取得勝訴判決,可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輕鬆把房客趕走!

有需要限定繼承代書\律師代辦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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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租約到期之前,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記得發函終止!!

如果您不想續租,建議您一定要寫個終止合約通知,避免租賃合約變成不定期租約。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 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原本的定期租賃契約會轉換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如果轉換成不定期租約,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 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 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因為只有定期租賃才能強制執行遷讓,轉成不定期租約就沒辦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了,所以這道"終止通知"絕對不能省!

Q3:如果租賃合約延長,還需要再辦公證嗎?

 

需要的。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838號判例:「依公證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 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 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得再據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約延長後沒有再辦租約公證,就不能直接強制執行,而需要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了。

如果您延長租約卻忘記再辦理公證,本所也有提供訴請房屋遷讓訴訟,歡迎與我們聯絡:02-2532-8056; Line:lukandpartners

Q4:欠繳租金,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的。租賃契約上載明租金應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就可以申請對房客的銀行帳戶及名下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Q5:租賃合約有記載違約金,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違約金的部分實務上有一些爭議,

有肯定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違約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金 額,於公證書載明。故公證書上關於違約金之給付,如已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 應給付金額,載明於公證書上,即得作為執行名義。」

如果約定不清楚的狀況:

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24號判例:「兩造所訂之公證租約,僅載上訴人如有違約應給付違約金等語,既不能逕依該公證書證明上訴人確有違約,則上訴人應否給付違約金,自無從遽行斷定,顯與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之執行名義,須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為 限之情形不符,即不得率就違約金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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