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類別

商標類別介紹

 

第 1 類:工業、科學、照相用,以及農業、園藝、林業用之化學品;未加工人造樹脂、未加工塑膠;滅火及防火製劑;回火及焊接製劑;為鞣製獸皮及皮革用鞣劑;工業用黏著劑;油灰及其他糊狀填充劑;堆肥、動物性肥料、化學肥料;工業及科學用生物製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工業、科學及農業用化學品,包括製成屬於其他類別產品用的化學品。

特別包括:

感光紙;

修補輪胎合成製劑;

非食品保存用鹽;

用於食品工業用化學品的某些添加劑,例如果膠、卵磷脂、酵素及化學防腐劑;

用於製造化粧品及藥品的某些成分,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及抗氧化劑;

某些過濾性材料,例如礦物性物質、植物性物質及顆粒狀的陶瓷材料。

特別不包括:

未加工天然樹脂(第2類),半加工樹脂(第17類);

醫療用或獸醫用化學製劑(第5類);

殺真菌劑、除草劑及殺蟲劑(第5類);

文具用或家庭用黏著劑(第16類);

保存食品用鹽(第30類);

覆蓋植物根部用稻草(第31類)。

第 2 類:漆、清漆、亮光漆;防銹劑及木材防腐劑;著色劑、染料;印刷、打印及雕版用油墨;未加工天然樹脂;塗裝、裝潢、印刷與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漆、著色劑及防腐蝕製劑。

特別包括:

工業、手工業及藝術家用漆、清漆、亮光漆;

漆、清漆、亮光漆用稀釋劑、增稠劑、定色劑及催乾劑;

木材及皮革的媒染劑;

保護木材的防銹油及防腐油;

衣服用染料;

食品與飲料用著色劑。

特別不包括:

加工人造樹脂(第 1類),半加工樹脂(第17類);

金屬媒染劑(第 1類);

洗衣用靛青漂白粉(第 3類);

化粧用染色劑(第 3類);

顏料盒(學校用品)(第 16 類);

文具用墨水(第 16 類);

絕緣漆及絕緣清漆(第 17 類)。

第 3 類:不含藥化粧品及盥洗用製劑;不含藥牙膏、牙粉;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劑、擦亮劑、洗擦劑及研磨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不含藥盥洗用製劑,以及家庭及其他環境使用的清潔劑。

特別包括:

盥洗用衛生製劑;

浸漬化粧水的紙巾;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

室內芳香劑;

美甲貼;

亮光蠟;

砂紙。

特別不包括:

用於製造化粧品的成分,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第1類);

製程用油脂去除劑(第1類);

煙囪用化學清潔劑(第1類);

非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第5類);

含藥的洗髮精、肥皂、乳液及牙膏、牙粉(第5類);

指甲砂銼、金剛砂銼刀、磨石及砂輪(手工具)(第8類)。

化粧及清潔器具,例如化粧刷(第21類),清潔用布、墊及抹布(第21類)。

第 4 類:工業用油及油脂、蠟;潤滑劑;灰塵吸收劑、灰塵濕潤劑及灰塵黏著劑;燃料及照明用燃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工業用油及油脂、燃料及照明用油。

特別包括:

磚石建築或皮革用保護油;

原蠟、工業用蠟;

電能;

發動機用燃料、生物燃料;

燃料用非化學添加油;

燃料用木材。

特別不包括:

某些特殊工業用油及油脂,例如鞣革用油(第 1類),木材防腐油、防銹油及油脂(第 2類),精油(第3類);

化粧用按摩蠟燭精油(第3類)及含藥按摩蠟燭精油(第5類);

某些特殊的蠟,例如接枝用蠟(第1類),裁縫用蠟、亮光蠟、脫毛蠟(第3類),牙蠟(第5類),封蠟(第16類);

油爐用芯(第11類)及打火機用芯(第34類)。

第 5 類:藥品、醫療用及獸醫用製劑;醫療用衛生製劑;醫療用或獸醫用食療食品、嬰兒食品;人用及動物用膳食補充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真菌劑、除草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醫療用及獸醫用藥品及其他製劑。

特別包括:

盥洗除外人體保健用衛生製劑;

嬰兒及失禁用尿布;

非人用或非動物用除臭劑;

含藥的洗髮精、肥皂、乳液及牙膏、牙粉;

為補充一般飲食或對健康有益的膳食補充品;

醫療用或獸醫用代餐及膳食品及飲品。

特別不包括:

用於製造藥品的成分,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第1類);

不含藥盥洗用衛生製劑(第3類);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第3類);

支撐繃帶(第10類);

非特別指定醫療用或獸醫用代餐及膳食品及飲品,應將其分類在適當的食品或飲料類別中,例如低脂馬鈴薯片(第29類),高蛋白穀物棒(第30類),等滲透壓飲料(第32類)。

第 6 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礦砂;建築及結構工程用金屬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普通金屬製非電氣用纜索及金屬線;小五金;貯藏或運輸用金屬製容器;保險箱。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未加工及部分加工的普通金屬,包括礦砂、及某些普通金屬製商品。

特別包括:

用於進一步加工的金屬箔或金屬粉,例如用於3D印表機;

金屬建築材料,例如用於鐵路軌道的金屬材料、金屬製的輸送管及管;

金屬小五金零件,例如螺栓、螺釘、釘子、家具腳輪、窗扣;

可移動建築物或金屬建構體,例如預鑄房屋、游泳池、野生動物籠子、溜冰場;

某些不按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普通金屬製品,例如多用途普通金屬製箱、普通金屬製雕像、半身像及藝術品。

特別不包括:

工業或科學研究用作為化學品的金屬及礦砂,例如鋁土礦(鐵鋁氧石)、汞、銻、鹼及鹼土金屬(第1類);

塗裝、裝潢、印刷及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2類);

電纜(第9類)與非金屬製的非電氣用纜索(第22類);

衛生設備的一部分的管件(第11類),非金屬製可彎曲輸送管、管與軟管(第17類)及非金屬製硬管(第19類);

家庭寵物用籠(第21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普通金屬製品,例如手動操作之手工具(第8類),迴紋針(第16類) ,家具(第20類),廚房器皿(第21類),家用容器(第21類)。

第 7 類:機器、工具機、電動工具;非陸上交通工具用馬達及引擎;非陸上交通工具用機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手動手工具除外之農具;孵卵器;自動販賣機。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機器、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特別包括:

各種馬達及引擎的零件,例如用於各種馬達及引擎的起動器、消音器及汽缸;

電動清洗及研磨裝置,例如電擦鞋機、電動地毯洗淨機及真空吸塵器;

3D列印筆;

工業機器人;

某些非用於運輸的特殊車輛,例如道路清掃機、築路機、推土機、剷雪機,以及作為這些車輛零件的橡膠履帶。

特別不包括:

手動手工具及器具(第8類);

具人工智慧的人形機器人、實驗室機器人、教學機器人、安全監視機器人(第9類),手術機器人(第10類),自動駕駛汽車(第12類),自動演奏鼓(第15類),機器人玩具(第28類);

陸上交通工具用馬達及引擎(第12類);

交通工具及牽引車用胎面(第12 類);

某些特殊機器,例如自動櫃員機(第9 類),人工呼吸器(第10類),冷凍設備及機器(第11類)。

第 8 類:手動式手工用具及器具;刀叉匙餐具;非槍砲之隨身武器;剃刀。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用於操作鑽孔、成型、切割及穿洞等作業的手動手工具。

特別包括:

手動農業、園藝及景觀美化用手工具;

木匠、藝術家及其他工匠的手動手工具,例如錘子、鑿子及雕刻刀;

手動手工具柄,如刀具及大鐮刀的手柄;

個人修飾及人體藝術用的電動及非電動手動手工具,例如剃刀、捲髮用手工具、紋身器以及修手指甲及腳趾甲用具;

手動式泵;

餐具,如餐刀、餐叉、餐匙,包括貴重金屬製的餐具;

特別不包括:

馬達驅動的機械工具及器具(第7類);

外科手術刀(第10類);

自行車打氣邦浦(第12類),比賽用球類專用打氣筒(第28類);

隨身的輕武器(槍炮)(第13類);

事務用裁紙刀及碎紙機(第16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在各類別物件中的手柄,例如手杖柄、傘柄(第18類),掃把柄(第21類);

分食用具,例如方糖夾、冰塊夾、餡餅糕點用鏟杓及長柄杓,以及廚房用具,例如攪拌匙、搗研用的杵及研缽、胡桃鉗及抹刀(第21類);

劍術用兵器(第28類)。

第 9 類:科學、研究、導航、測量、攝影、電影、視聽、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測、測試、檢查、救生和教學裝置及儀器;電力分配或使用之傳導、切換、轉換、蓄積、調節或控制用裝置及儀器;聲音、影像或資料之記錄、傳送、複製或處理用裝置及儀器;已錄和可下載之媒體、電腦軟體、空白數位或類比錄製及儲存媒體;投幣啟動設備之機械裝置;收銀機、計算裝置;電腦和電腦週邊設備;潛水衣、潛水面鏡、潛水用耳塞、潛水及游泳用鼻夾、潛水手套、潛水用呼吸裝置;滅火裝置。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用於科學或研究目的的裝置和儀器、視聽和資訊科技設備,以及安全和救生設備。

特別包括:

實驗室科學研究用裝置及儀器;

訓練裝置和模擬器,例如急救訓練用人體模型、交通工具駕駛及操控用模擬器;

用於控制和監視飛機、船隻和無人駕駛車輛的裝置及儀器,例如導航儀器、發射機、測量用圓規、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車輛用自動駕駛裝置;

安全及防護裝置和儀器,例如安全網、信號燈、交通信號燈裝置、消防車、聲音警報器、加密用動態簡訊密碼器;

防止嚴重或危及生命的傷害之衣服,例如防事故、防輻射及防火用服裝、防彈衣、護頭盔、運動用護頭套、運動用護齒器、飛行員安全服、工人用護膝墊;

光學裝置和儀器,例如眼鏡、隱形眼鏡、放大鏡、檢驗用鏡、門眼;

磁鐵;

智慧手錶、穿戴式活動追踪裝置;

用於視頻遊戲之外的電腦操縱桿、虛擬實境耳機、智慧眼鏡;

眼鏡盒、智慧手機盒、照相器材專用箱;

自動櫃員機、發票機、材料檢測儀器和機器;

電子菸用電池和充電器;

樂器用電氣及電子效果裝置;

實驗室機器人、教學機器人、安全監視機器人、具人工智慧之人形機器人。

特別不包括:

非遊戲機用機器操縱桿(第7類),車輛操縱桿(第12類),視頻遊戲用搖桿,玩具和遊戲機操控器(第28類);

根據其功能或目的分類為各種類別的投幣式設備,例如投幣式洗衣機(第7類)、投幣式撞球檯(第28類);

工業機器人(第7類),手術機器人(第10類),玩具機器人(第28類);

脈搏計、心率監測器、體組成計(第10類);

實驗室燈、實驗室用燃燒器(第11類);

潛水燈(第11類);

爆炸性煙霧信號彈、信號火箭照明彈(第13類);

教學用組織學剖面圖、顯微鏡觀察用生物樣本教材(第16類);

為某些運動而穿的衣服和裝備,例如運動服用防護塞墊、劍術用護面罩、拳擊手套(第28類)。

第 10 類:外科、內科、牙科與獸醫用之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矯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傷殘人士適用之治療及輔助裝置;按摩器具;哺乳嬰兒用器具、裝置及物品;性活動用器具、裝置及物品。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的器具、儀器及一般用於診斷、治療或改善人與動物的器官功能或健康狀況的用品。

特別包括:

支撐繃帶及用於醫療目的的特殊服裝,例如壓力衣、靜脈曲張用長襪、拘束衣、矯形鞋;

月經、避孕及分娩用品、儀器及裝置,例如:月經杯、子宮帽、保險套、分娩褥墊、醫用鉗;

由人造或合成材料組成的醫學植入用治療及假體製品與裝置,例如由人造材料組成的外科植入物、人造乳房、腦起搏器、生物可分解骨固定植入物;

特地為醫療目的製造的家具,例如醫療用或牙科用扶手椅、醫療用氣褥墊、手術台。

特別不包括:

醫療包紮用品及吸收性衛生用品,例如膏藥、包紮用繃帶及紗布、哺乳用墊、嬰兒用及失禁用尿布、衛生棉條(第5類);

由活組織組成的外科植入物(第5類);

醫療用不含菸草的菸(第5類)以及電子香菸(第34類);

輪椅及代步車(第12類);

按摩台及病床(第20類)。

第 11 類:照明、加熱、冷卻、產生蒸氣、烹飪、乾燥、通風、給水及衛浴設備和裝置。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環境控制設備和裝置,特別是用於照明、烹飪、冷卻和消毒的裝置。

特別包括:

空調設備和設施;

非實驗室用爐,例如磁牙用烤箱、微波爐、烘焙用烤箱;

加熱用爐;

太陽能集熱器;

煙囟煙管、煙囪用送風機、爐床、家庭用壁爐;

殺菌器、焚化爐;

照明設備和裝置,例如照明用發光管、探照燈、安全燈、發光式門牌、車燈用反射器、車輛用照明燈;

燈,例如電燈、煤氣燈、實驗室燈、油燈、路燈、安全燈;

日光浴床用曬黑設備;

衛浴設備、浴室配件、浴室配管裝置;

沖洗式馬桶、小便斗;

噴水池、巧克力噴泉機;

非醫療用的電熱墊、靠墊及電毯;

電熱水瓶;

電熱衣服;

製作酸酪乳用電動器具、製麵包機、咖啡機、製冰淇淋機;

製冰機及設備。

特別不包括:

作為機器零件之蒸汽產生裝置(第7類);

空氣冷凝器(第7類);

電流產生器、發電機(第7類);

焊接噴燈(第7類),光學幻燈機、暗房燈(第9類),醫療用燈(第10類);

實驗室用烤箱(第9類);

光電伏打電池(第9類);

信號燈(第9類);

醫療用電熱墊、靠墊和電毯(第10類);

可攜式嬰兒浴盆(第21類);

非電動可攜式冷藏箱(第21類);

無熱源之烹調用具,例如非電烤盤和烤架、非電動烤鬆餅鐵模、非電壓力鍋(第21類);

非電熱式暖腳套(第25類)。

第 12 類:交通工具;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械。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陸上、航空或海上運輸人員或貨物的交通工具及設備。

特別包括:

陸上交通工具的馬達及引擎;

陸上交通工具用聯結器及傳動構成零件;

氣墊交通工具;

非玩具用遙控交通工具;

車輛的零件,例如保險槓、擋風玻璃、方向盤、車輪輪胎以及交通工具用胎面。

特別不包括:

鐵路用金屬材料(第6類);

非陸上車輛用的馬達、引擎、聯結器及傳動構成零件(第7類);

各種馬達及引擎的零件,例如馬達及引擎的起動器、消音器及汽缸(第7類);

建築、採礦、農業及其他重型機械用橡膠履帶(第7類);

幼兒三輪車及玩具機車(第28類);

某些特殊車輛或非用於運輸用途的輪式設備,例如自走式道路清掃機(第7 類),消防車(第9 類),茶車(第20類);

車輛的某些零件,例如汽車用電池、里程 表及收音機(第9 類),汽車及自行車用燈(第11 類),汽車用地毯(第27 類)。

第 13 類: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火器及煙火產品。

特別包括:

     爆炸性或煙火式的救援火焰信號;

     信號槍;

     個人防護用噴霧器;

     爆炸性煙霧信號彈、信號火箭照明彈;

     武器用空氣槍;

     兵器用子彈帶;

     運動用槍、獵槍。

特別不包括:

武器用潤滑油脂(第4類);

武器用劍(第8類);

非槍砲的隨身武器(第8類);

非爆炸性煙霧信號器、救援雷射信號燈(第9類);

火器用瞄準望遠鏡(第9類);

火把(第11類);

聖誕拉炮(第28類);

玩具用雷管(第28類);

玩具空氣手槍(第28類);

火柴(第34類)。

第 14 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及半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貴重金屬、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製品,以及珠寶首飾、鐘錶及其零配件。

特別包括:

珠寶,包括仿珠寶,例如黏貼珠寶;

袖扣、領帶別針、領帶夾;

鑰匙圈、鑰匙鏈及其小飾品;

珠寶飾品;

珠寶盒;

珠寶、鐘及錶的零配件,例如首飾用扣與珠子、鐘錶的運轉裝置、鐘錶指針、鐘錶發條、錶面玻璃。

特別不包括:

智慧手錶(第9類);

珠寶、鑰匙圈或鑰匙鏈以外的小飾品(第26類);

非貴重金屬或非鍍有貴重金屬的藝術品係依其製造的材質分類,例如金屬製藝術品(第6類),石、混凝土或大理石(第19類),木材、蠟、石膏或塑料(第20類),瓷、陶、土、紅陶土或玻璃(第21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貴重金屬或鍍有貴重金屬製品,例如塗裝、裝潢、印刷與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2類),牙科用金汞合金(第5類),刀叉匙餐具(第8類),電氣接點(第9類),金製筆尖(第16類),茶壺(第21類),金銀絲刺繡品(第26類),雪茄盒(第34類)。

第 15 類:樂器;樂譜架及樂器支架;指揮棒。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樂器、其零件及其配件。

     特別包括:

     機械樂器及其配件,例如手搖風琴、機械鋼琴、機械鋼琴強度調節器、自動演奏鼓;

音樂盒;

電氣或電子樂器;

樂器用弦、簧片、弦鈕及踏板;

音叉、調音鎚;

弦樂器用松香。

特別不包括:

聲音記錄、傳送、擴大及複製用的裝置,例如樂器用電氣和電子效果裝置、音效踏板、音頻介面卡、混音器、音頻設備均衡器、重低音喇叭(第9類);

可下載的音樂檔案(第9類);

可下載的電子樂譜(第9類),印刷樂譜(第16類);

音樂自動點唱機(第9類);

節拍器(第9類);

音樂賀卡(第16類)。

第 16 類:紙及紙板;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家具除外之文具及辦公用品;文具用或家庭用黏著劑;繪畫用具及藝術家用材料;畫筆;教導及教學用品;包裝用塑料片、薄膜及袋;印刷鉛字、打印塊。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紙、紙板及其製品,以及辦公用品。

特別包括:

裁紙刀及切紙機;

盒、封套及可夾住或保護紙張的裝置,例如文件夾、錢夾、支票簿夾、迴紋針、護照套、剪貼簿;

某些辦公機器,例如打字機、複寫機、辦公室用郵資蓋印機、削鉛筆機;

藝術家及室內與戶外畫家用繪畫用品,例如藝術家的水彩盤、畫家的畫架及調色板、繪畫滾筒及顏料盤;

某些一次性紙製品,例如紙製圍兜、手帕及桌布;

某些未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之紙或紙板製品,如紙袋、信封及包裝容器,雕像,小塑像及藝術作品用紙或紙板,例如混凝紙漿製小塑像、有框或無框版畫,繪畫及水彩畫。

特別不包括:

塗料(第2類);

藝術家的手工具,例如抹刀、雕刻家用鑿子(第8類);

教學儀器,例如教學用視聽儀器,急救訓練用模特兒(第9類)及玩具模型(第28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紙或紙板製品,例如相紙(第1類),砂紙(第3類),紙簾(第20類),紙杯及紙盤(第21類),紙床單(第24類),紙服裝(第25類),捲菸紙(第34類)。

第 17 類:未加工及半加工之橡膠、馬來樹膠、樹膠、石棉、雲母及該等材料之替代品;生產時使用之擠壓成型塑膠及樹脂;包裝、填塞與絕緣材料;非金屬製可彎曲之輸送管、管及軟管。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及生產時使用的塑膠片、塊及條,以及某些橡膠、馬來樹膠、樹膠、石棉、雲母或其替代材料的製品。

特別包括:

輪胎翻新用的橡膠材料;

漂浮式防污染屏障;

非文具以及非醫療或非家庭用膠帶;

非包裝用塑膠膜,例如窗戶用防強光薄膜;

非紡織品用的彈性線及橡膠或塑膠製線;

某些不按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本類原料製品,例如插花支撐用發泡塑料、橡膠或塑膠製的襯墊及填塞材料、橡膠塞、橡膠製緩衝減震器、包裝用橡膠袋。

特別不包括:

消防水帶(第9類);

衛生設備一部分的管件(第11類)及金屬製硬管(第6類)及非金屬製硬管(第19類);

建築用隔熱玻璃(第19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本類原材料製品,例如樹膠脂(第2類),牙科用橡膠(第5類),消防員用石棉擋板(第9類),修補內胎用膠片(第12類),橡皮擦(第16類)。

第 18 類:皮革及人造皮革;動物皮及獸皮;行李袋及手提袋;傘及遮陽傘;手杖;鞭子、馬具;動物用項圈、牽繫用帶及衣服。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和某些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

特別包括:

行李袋及手提袋,例如手提箱、大行李箱、旅行袋、抱嬰兒用吊袋、書包;

行李箱或行李袋用吊牌;

商務名片匣及錢包;

皮革製或皮板製盒。

特別不包括:

醫療用手杖(第10類);

人用皮革製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第25類);

特定商品收納用袋及箱,例如筆記型電腦用包(第9類),照相機和攝影設備用袋及箱(第9類),樂器盒(第15類),帶輪或不帶輪高爾夫球具袋、滑雪板及衝浪板專用袋(第28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皮革、人造皮革、動物皮及獸皮製品,例如磨刀皮帶(第8類),擦拭亮光用皮革(第21類),清潔用麂皮(第21類),服飾用皮帶(第25類)。

第 19 類:非金屬製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製硬管;柏油、瀝青;非金屬製可移動之建築物;非金屬製紀念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非金屬之建築及建物材料。

特別包括:

建築用半加工木材,例如樑(桁)、木板、鑲板;

木面飾板;

建築用玻璃,例如玻璃磚瓦、建築用隔熱玻璃、安全玻璃;

路面標示用粒狀玻璃;

花崗石、大理石、碎石;

建築用赤陶土;

置入光伏電池的非金屬屋頂板材;

非金屬製墓碑;

石製、混凝土製或大理石製雕像、半身像及美術品;

石製信箱;

地工織物;

建築材料塗層;

非金屬製鷹架;

非金屬製可移動的建築物,例如水族槽、禽舍、旗竿、門廊、游泳池。

特別不包括:

水泥防腐劑、水泥防水劑(第1類);

防火劑(第1類);

木材防腐劑(第2類);

建築用脫模油(第4類);

金屬製信箱(第6類)及非金屬非石製信箱(第20類);

金屬製雕像、半身像及美術品(第6類),貴重金屬製雕像、半身像及美術品(第14類),木製、蠟製、石膏製或塑膠製雕像、半身像及美術品(第20類),瓷製、陶製、土製、紅陶土製或玻璃製雕像、半身像及美術品(第21類);

某些非金屬非建築用管,例如衛浴設備用管件(第11類),非金屬製可彎曲管及軟管(第17類);

建築用防潮材料(第17類);

車窗玻璃(半成品)(第21類);

鳥籠(第21類);

鋪地板用墊與蓆、亞麻油地氈及其他用品(第27類);

未鋸或未修整的木材(第31類)。

第 20 類:家具、鏡子、畫框;貯藏或運輸用非金屬製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之骨、角、鯨骨或珍珠母;貝殼;海泡石;黃琥珀。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家具及其組件,以及某些以木、軟木、蘆葦、籐、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及該等材料替代品或塑膠的製品。

特別包括:

金屬家具、露營用家具、槍架、報紙陳列架;

室內百葉窗簾及遮光簾;

寢具,例如床墊、床底座、枕頭;

鏡子、家具型及盥洗室用的鏡子;

非金屬製車牌;

非金屬小五金零件,例如螺栓、螺釘、木釘、家具腳輪、固定管路用軸環;

非金屬製或非石製信箱。

特別不包括:

實驗室用(第9類)或醫療用(第10類)特殊家具;

金屬製(第6類)、非金屬及非紡織品製(第19類)、紡織品製(第22類)的戶外百葉窗;

床單及枕套、鴨絨被及睡袋(第24類);

某些特定用鏡,例如光學產品用鏡(第9類),外科手術或牙科醫學用鏡(第10類),後視鏡(第12類),槍用瞄準鏡(第13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木、軟木、蘆葦、籐、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及該等材料替代品或塑膠製品,例如製珠寶用珠子(第14類),木製地板(第19類),家用籃(第21類),塑膠杯(第21類),蘆葦蓆(第27類)。

第 21 類: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餐叉、餐刀及餐匙以外之烹飪用具及餐具;梳子及海綿;畫筆除外之刷子;製刷材料;清潔用具;除建築用玻璃外之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小型手操作的家庭及廚房用器具以及化粧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及某些瓷、陶、土、紅陶土或玻璃的製品。

特別包括:

家庭及廚房用具,例如蒼蠅拍、曬衣夾、攪拌匙、塗油脂匙及拔瓶塞鑽,以及分食用具,例如方糖夾、冰塊夾、餡餅糕點用鏟杓及長柄杓;

家用、廚房及烹飪容器,例如花瓶、瓶子、存錢筒、提桶、雞尾酒調酒器、烹調用鍋及平底鍋,以及非電水壺及壓力鍋;

小型手操作的切碎、研磨、壓榨用廚房設備,例如壓蒜器、胡桃鉗、搗研用的杵及研缽;

餐盤及飲料瓶置放架;

化粧及盥洗室用具,例如電動及非電動梳子及牙刷、牙線、修趾甲用泡棉分趾器、粉撲、化粧用具盒;

園藝用品,例如園藝用手套、窗臺上的花盆箱、澆水器用噴水頭及噴嘴;

室內水族箱、植物栽培用玻璃容器及植物造景觀賞箱。

特別不包括:

清潔劑(第3類);

貯藏及運輸用金屬製容器(第6類),非金屬製容器(第20類);

電動切碎、研磨、壓榨或碾碎用途的小型機具(第7類);

剃刀及刮鬍器具、理髮剪及指甲刀,電動及非電動修手指甲及腳趾甲用具,例如修指甲工具、指甲砂銼、指甲皮用鑷子(第8類);

刀叉匙餐具(第8類)及廚房用的手動切割工具,例如蔬菜切片器、披薩切割器、起司切片器(第8類);

除蝨梳、刮舌器(第10類);

電烹調器具(第11類);

盥洗室用鏡子(第20類);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瓷及陶器製品,例如瓷假牙(第5類),眼鏡鏡片(第9類),絕緣玻璃棉(第17類),彩釉瓷磚(第19類),建築玻璃(第19類),紡織用玻璃纖維(第22類)。

第 22 類:繩索及細繩;網;帳蓬及塗焦油或蠟之防水篷布;紡織品或合成材料製之遮篷;帆;運輸及貯藏散裝貨物用粗布袋;紙、紙板、橡膠或塑膠除外之襯墊、減震及填塞材料;紡織用纖維原料及其替代品。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帆布及製帆用的其他材料、繩索、襯墊、緩衝及填塞材料,以及紡織品用纖維原料。

特別包括:

天然或人造紡織纖維、紙或塑膠製的繩及線;

漁網、吊床、繩梯;

非配合車型的車輛覆蓋罩;

某些不按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粗布袋及麻袋,例如洗衣用網眼袋、屍袋、郵件袋;

紡織品製包裝袋;

動物纖維及未加工紡織纖維,例如動物毛、蠶繭、黃麻、未加工或已加工羊毛、生絲。

特別不包括:

金屬製繩索(第6類);

樂器用弦(第15類)及運動球拍用線(第28類);

紙或紙板製(第16類)、橡膠或塑膠製(第17類)的襯墊及填塞材料;

某些依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網及袋,例如安全網(第9類),車輛用置物網(第12類),旅行用衣物袋(第18類),髮網(第26類),高爾夫球具袋(第28類),運動用網(第28類);

依其材質分類的非紡織品製包裝袋,例如紙製或塑膠製(第16類),橡膠製(第17類),皮革製(第18類)包裝袋。

第 23 類:紡織用紗及線。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紡織品用天然或合成的紗及線。

特別包括:

紡織品用玻璃纖維線、彈性線、橡膠線及塑膠線;

包括金屬製刺繡用、縫補用及裁縫用的線;

絹絲紗、棉紗、羊毛紡紗。

特別不包括:

某些特殊用途的線,例如電線標識線(第9類),外科用縫合線(第10類),首飾的貴重金屬線(第14類);

非紡織品用線是依其製成材料分類,例如金屬製捆綁線(第6類)與非金屬製捆綁線(第22類),彈性線、橡膠或塑膠線(第17類),玻璃纖維線(第21類)。

第 24 類:紡織品及紡織品替代品;家用亞麻布製品;紡織品製或塑膠製簾。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布料及家用紡織覆蓋物。

特別包括:

家用亞麻布製品,例如床罩、繡花枕套、紡織品製毛巾;

紙製床單及枕套;

睡袋、睡袋襯裡布;

蚊帳。

特別不包括:

醫療用電熱毯(第10類)及非醫療用電熱毯(第11類);

紙桌巾(第16類);

石棉製防火幕(第17類)、竹簾及裝飾用珠簾(第20類);

馬毯(第18類);

某些特定用紡織品及織物,例如書籍裝訂布(第16類),絕緣織物(第17類),地工織物(第19類)。

第 25 類:衣著、靴鞋、頭部穿戴物。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人用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

特別包括:

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的一部分,例如袖口、口袋、襯裏、鞋跟與鞋底、帽舌、帽框;

運動用衣著及靴鞋,例如滑雪用手套、運動汗衫、自行車騎士服、柔道與空手道服、足球鞋、體操鞋、滑雪靴;

化裝舞會服裝;

紙衣、衣著用紙帽;

非紙製圍兜;

袋口方巾;

非電熱式暖腳套。

特別不包括:

製鞋用小五金商品,例如金屬製鞋釘與鞋跟釘(第6類),非金屬製鞋釘與鞋跟釘(第20類)以及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用之服飾用品配件與服裝扣,例如鉤、扣、拉鍊、緞帶、帽子的飾帶、帽子與鞋飾品(第26類);

某些特殊用途的衣著、靴鞋及頭部穿戴物,例如包括運動用護頭盔(第9類),防火衣(第9類),手術服(第10類),矯形鞋(第10類),以及從事某些運動必備的衣著與靴鞋,例如棒球手套、拳擊手套、冰刀、溜冰靴鞋(第28類);

電熱衣服(第11類);

電暖腳套(第11類),嬰兒車用暖脚套(第12類);

紙圍兜(第16類);

紙製手帕(第16類)及紡織品製手帕(第24類);

動物衣服(第18類);

嘉年華會面具(第28類);

玩具娃娃服裝(第28類);

紙製宴會帽(第28類)。

第 26類:花邊、辮帶及刺繡品,以及裁縫用品飾帶及蝴蝶結;鈕扣、鉤扣、別針及針;人造花;髮飾品;假髮。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裁縫用品、服裝用天然或合成獸毛、髮飾品以及不屬別類裝飾各種物件用的小飾品。

特別包括:

假髮、男士假髮、假鬍鬚;

髮夾、髮帶;

任何材料製服飾或頭髮裝飾用的飾帶與蝴蝶結;

非紙製禮品包裝用飾帶和蝴蝶結;

髮網;

皮帶扣、拉鍊;

非珠寶、鑰匙圈或鑰匙鏈用的小飾品;

包括含有燈的人造聖誕花環與花圈;

某些捲髮用品,例如非手工具的電動和非電動捲髮器、捲髮夾、捲髮紙。

特別不包括:

假睫毛(第3類);

金屬小五金的鉤(第6類)或非金屬小五金的鉤(第20類),窗簾鉤(第20類);

某些特殊型式的針,例如紋身針(第8類),測量圓規用針頭(第9類),醫療用針(第10類),比賽用球針(第28類);

捲髮用手工具,例如燙髮鉗、睫毛夾(第8類);

植髮用人工毛髮(第10類);

珠寶飾品、鑰匙圈或鑰匙鏈用的小飾品(第14類);

某些飾帶和蝴蝶結,例如非服飾或頭髮裝飾用的紙帶和蝴蝶結(第16類),韻律體操彩帶(第28類);

紡織用紗及線(第23類);

合成材料製聖誕樹(第28類)。

第 27 類:地毯、小地毯、地墊及草蓆、亞麻油地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製壁掛。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覆蓋地板及牆壁表面的產品。

特別包括:

汽車用地毯;

鋪地板的墊子,例如浴室防滑墊、門墊、體操墊、瑜珈墊;

人造草皮;

包括紡織品製的壁紙。

特別不包括:

金屬製地板、地磚(第6類)及非金屬製地板、地磚(第19類),木製地板(第19類);

電熱毯(第11類);

地工織物(第19類);

嬰兒遊戲圍欄用墊(第20類);

紡織品製壁掛(第24類)。

第 28 類:競賽遊戲用品、玩具及遊戲器具;視頻遊戲器具;體操及運動用品;聖誕樹裝飾品。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玩具、遊戲器具、運動用具、娛樂及新奇物品,以及某些聖誕樹用品。

特別包括:

娛樂及遊戲裝置,包括其控制器;

整人用及派對用新奇玩具,例如嘉年華會面具、紙製宴會帽、五彩碎紙、派對拉炮及聖誕拉炮;

狩獵及釣魚用具,例如釣竿、釣魚用撈網、誘餌、狩獵用哨子;

各種運動及遊戲用設備。

特別不包括:

聖誕樹用蠟燭(第4類),聖誕樹用電燈(第11類),裝飾聖誕樹用糖果及巧克力(第30類);

潛水裝備(第9類);

性玩具及性愛娃娃(第10類);

體操及運動用服裝(第25類);

某些依其他功能或用途分類的體操及運動用品,例如護頭盔、運動用護目鏡及牙套(第9類),運動用槍(第13類),體操墊(第27類),以及某些釣魚及狩獵用具,例如獵刀、魚叉(第8類),獵槍(第13類),漁網(第22類)。

第 29 類:肉、魚肉、家禽肉及野味;濃縮肉汁;經保存處理、冷凍、乾製及烹調之水果及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乳、乳酪、奶油、酸乳酪及其他乳製品;食品用油及油脂。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肉類食品、可供食用或保存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或經保存處理的園藝作物。

特別包括:

以肉、魚肉、水果或蔬菜為主的食品;

可食用昆蟲;

以獸乳為主的乳類飲料;

代乳品,例如杏仁漿、椰漿、花生漿、米漿、豆漿;

經保存處理的蘑菇;

供人食用的豆類及堅果;

供人食用的種子,非調味料或調味品。

特別不包括:

除食用油及油脂以外,例如精油(第3類),工業用油(第4類),醫療用篦麻油(第5類);

嬰兒食品(第5類);

醫療用食療食品(第5類);

膳食補充品(第5類);

沙拉醬(第30類);

已加工種子調味料(第30類);

堅果巧克力(第30類);

新鮮及未加工水果、蔬菜、堅果及種子(第31類);

動物飼料(第31類);

活動物(第31類);

栽植用種子(第31類)。

第 30 類: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咖啡;米、義大利麵條及麵條;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巧克力;冰淇淋、水果雪泥冰及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調味料、調味用香料、經保存處理的香草;醋、調味醬及其他調味品;冰(結冰水)。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取自水果及蔬菜以外的植物、以供食用或經保存處理的食品以及調味的佐料。

特別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為主要成份的飲料;

人類食用穀物,例如燕麥片、玉米脆片、去殼大麥、碾碎乾小麥、即食穀製乾點;

披薩、派餅、三明治;

堅果巧克力;

飲料用非香精油調味料。

特別不包括:

工業用鹽(第1類);

食品調味用香精油(第3類);

醫療用茶及醫療用食療食品(第5類);

嬰兒食品(第5類);

膳食補充品(第5類);

醫藥用酵母(第5類),動物食用酵母(第31類);

經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調味的牛奶飲料(第29類);

湯、牛肉清湯(第29類);

未加工穀類(第31類);

新鮮香草(第31類);

動物飼料(第31類)。

第 31類:未加工農業、水產養殖、園藝及林業產品;未加工穀物及種子;新鮮水果及蔬菜,新鮮香草;天然植物及花卉;球莖,植物種苗及植栽用種子;活動物;動物用飼料及飲料;釀酒麥芽。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未經調製以供食用的土地產物及海產、活動物及植物,以及動物飼料。

特別包括:

未加工穀物;

新鮮水果及蔬菜,甚至經過洗滌或打蠟;

植物渣滓;

未加工藻類;

未鋸木材;

已受精種蛋;

新鮮蘑菇及松露;

供動物用墊草,例如寵物用香味沙及紙製沙。

特別不包括:

微生物的培養物及醫療用水蛭(第5類);

動物用膳食補充品及含藥飼料添加物(第5類);

半加工木材(第19類);

人造魚餌(第28類);

米(第30類);

菸草(第34類)。

第 32 類:啤酒;不含酒精之飲料;礦泉水與汽水;水果飲料及果汁;製飲料用糖漿及其他製飲料用不含酒精之調製品。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飲料及啤酒。

特別包括:

不含酒精的飲料;

軟性飲料;

以米及黃豆為主之非代乳品飲料;

提神飲料、等滲透壓飲料、含蛋白質的運動飲料;

製飲料用不含酒精香精及濃縮果汁。

特別不包括:

食品調味用香精油(第3類)或飲料用非香精油調味料(第 30類);

醫療用適於食物療法的飲料(第5類);

以獸乳為主的乳類飲料、奶昔(第29類);

代乳品,例如杏仁漿、椰漿、花生漿、米漿、豆漿(第29類);

烹飪用檸檬汁、烹調用番茄汁(第29類);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為主要成份的飲料(第30類);

寵物飲料(第31類);

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第33類)。

第 33 類:啤酒除外之含酒精飲料;製飲料用含酒精之調製品。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含酒精飲料、酒精露及酒精濃縮液。

特別包括:

葡萄酒、加烈葡萄酒;

蘋果酒、梨酒;

烈酒、利口酒;

酒精露、含酒精之水果濃縮液、藥味酒。

特別不包括:

醫療用飲料(第5類);

不含酒精的飲料(第32類);

啤酒(第32類);

調製酒精飲料用混合的其他非酒精飲料,例如軟性飲料、蘇打水(第32類)。

第 34 類:菸草及菸草代用品;菸及雪茄;電子菸及吸菸用霧化器;菸具;火柴。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菸草及吸菸用品、及其相關配件和容器。

特別包括:

非醫療用菸草代用品;

電子菸用非香精油調味料、吸菸用霧化器;

菸草;

鼻菸;

與菸草使用有關的配件和容器,以及吸菸用品,例如打火機、菸灰缸、菸罐、鼻菸壺、雪茄保濕盒。

特別不包括:

醫療用不含菸草的菸(第5類);

電子菸用電池及充電器(第9類);

汽車用菸灰缸(第12類)。

第 35 類: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辦公事務。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個人或團體所提供的服務,其主旨在於:

(1)協助商業企業體的經營或管理

(2)協助工商企業營業事務或商業功能的管理

以及廣告事業所提供的服務,主要係利用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有關各種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

特別包括:

為他人利益將各種商品匯集(不包括因此所需的運輸服務)以利顧客瀏覽及選購,該等服務可由零售商店、批發商行、自動販賣機、郵購目錄或藉由如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的電子媒體方式提供;

包括書面訊息及紀錄的記錄、抄寫、組合、匯集或系統化,以及數學或統計資料的匯整;

廣告代理商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分送說明書或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貸款或電台廣告服務。

特別不包括:

與工商企業的經營或管理無直接關聯的工程師評估及報告的服務(參閱服務字母序分類表)。

第 36 類:保險;財務;金融業務;不動產業務。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金融、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特別包括:

下列與金融貨幣業務有關的服務:

(1)銀行及與其相關機構的服務,如外匯經紀人或清算(票據交換)服務

(2)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信用機構,如信用合作社、私人金融公司、貸款業者等的服務

(3)投資信託或控股公司的服務

(4)股票及財產交易經紀人的服務

(5)與受託管理人所擔保的貨幣業務相關的服務

(6)與發行旅行支票及簽發信用狀所提供的有關服務;

分期付款或租賃的購買融資;

不動產管理人的服務,亦即租賃、估價或籌措資金的服務;

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如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對承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的服務以及保險承銷服務。

第 37 類:建築物建造;修繕;安裝服務。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築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個人或組織從事建築物的修復或保持原樣而不改變其物理或化學性質所提供的服務。

特別包括:

建築房屋、道路、橋樑、水壩或通訊線路的服務,以及如油漆、配管、暖氣裝設或屋頂修建等從事建築專業服務的業者;

建造業務的輔助服務,如建造計劃的檢查;

造船服務;

建築工具或材料的租賃服務;

修理服務,即修復已經磨損、損壞、變質或部分毀壞的物件(即建物的修復,或其他已有缺陷的物件修復原樣);

各種修理服務,如電氣、家具、儀器和工具等的修理服務;

保養服務,旨在使物件保持原樣而不改變其性質(有關本類與第40類兩者的差異請參閱第40類的注釋)。

特別不包括:

諸如衣服或車輛等商品的倉儲服務(第39類);

有關布疋或衣服的染色服務(第40類)。

第 38 類:電信通訊。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一人與另一人通過感覺方式進行通訊的服務。這類服務包括:

(1) 使一人與另一人交談

(2) 將一人的消息傳達給另一人

(3) 使一人與另一人進行言語或視覺的通信(無線電及電視)。

特別包括:

主要包括無線電或電視節目的傳播服務。

特別不包括:

無線電廣告服務(第35類);

電話行銷(電話行銷)服務(第35類) 。

第 39 類:運輸;貨品包裝及倉儲;旅行安排。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將人員、動物或貨物自一地運送至他地的服務(以鐵路、公路、水路、空中或管線)及與此運輸有關的必要服務,以及為便於保存或看管而在倉庫或其他建築物儲存貨物的相關服務。

特別包括:

供運輸使用的車站、橋樑、鐵路、渡輪等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與租用運輸交通工具有關的服務;

與海上拖曳、卸貨、港口和碼頭的營運以及遇險船隻及其載貨的救難有關的服務;

與貨物發貨前的包裝及打包有關的服務;

經紀人及旅行社提供旅行或貨物運送有關的資訊,以及價目表、時刻表及運輸方法有關資訊的服務;

運輸前交通工具或貨物檢驗的服務。

特別不包括:

有關運輸事業的廣告服務,如傳單分發或電台廣告等(第35類);

由經紀人或旅行社提供的發行旅行支票或簽發信用狀相關服務(第36類);

在運輸過程中有關人或貨物的保險(商業、火災或生命)服務(第36類);

交通工具的保養修理服務,及有關人或貨物運輸的物件保養修理服務(第37類);

由旅行社或經紀人提供的預訂旅館房間的服務(第43類)。

第 40 類:材料處理。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不屬別類,對有機物質、無機物質或物品進行機械或化學處理、轉化或生產的服務,包括客製化服務。

就分類目的而言,如果生產或製造,不是為了滿足客戶特別的需求、要求或規格者,只是為一般附屬於製造商營業上的主要商業活動或商品。只有在依他人指定及特殊規格下進行產品的生產或製造者,才視為服務。

如果進行處理、加工或生產該物質或物品的人係銷售給第三人者,通常不認為是一種服務。

特別包括:

對物品或物質進行加工服務,及任何改變其主要特性的處理服務(如染整衣服),因此,儘管維護服務通常列入第37類,但若產生上述改變則應列入第40類(如汽車保險槓鍍鉻處理);

除建築物建造外,在物質或物品產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材料處理服務,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屬塗層等服務;

依他人指定及特殊規格訂製的產品(特別注意,某些主管機關要求需指明所製造的產品為何),例如汽車的客製化服務。

特別不包括:

修理服務(第37類);

某些客製化服務,例如汽車客製化塗裝服務(第37類)。

第 41 類:教育;提供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團體所提供的人類或動物智能發展的服務,以及以娛樂或吸引注意力為目的的服務。

特別包括:

包含所有型式的人類教育或動物訓練;

以人類的娛樂、消遣或休閒為基本目的的服務;

為文化或教育目的將視覺藝術或文學作品呈現給公眾的服務。

第 42 類:科學及技術性服務與研究及其相關之設計;工業分析及工業研究服務;電腦硬體、軟體之設計及開發。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由單獨或集體的人提供關於繁複領域活動的理論或實務方面的服務,此種服務係由如化學家、物理學家、工程師、電腦程式設計師等專業人員所提供。

特別包括:

從事科學與技術領域的評估、估價、研究及報告的工程師及科學家服務(包括技術諮詢服務);

為確保電腦資料與個人及財務資訊的安全,以及為偵測未經授權存取資料及資訊的電腦及技術服務;

醫學目的的科學研究服務。

特別不包括:

企業研究及評估(第35類);

文字處理及電腦檔案管理服務(第35類);

金融及財務評估(第36類);

採礦及石油開採(第37類);

電腦硬體安裝及維修服務(第37類);

由如醫師、獸醫及心理分析師的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服務(第44類);

醫療服務(第44類);

園藝設計(第44類);

法律服務(第45類)。

第 43 類: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臨時住宿。

注釋:

本類主要指個人或機構提供餐飲消費的服務,提供在旅館或含膳旅店獲得床位、餐飲的服務,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處等的服務。

特別包括:

旅行社及仲介者等為旅客住宿提供的訂房服務;

動物膳宿。

特別不包括:

為長期居住用住房、公寓大樓等房地產的租賃服務(第36類);

旅行社提供旅行安排的服務(第39類);

食物及飲料保存處理服務(第40類);

迪斯可舞廳的服務(第41類);

寄宿學校(第41類);

療養院(第44類)。

第 44 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為人類或動物之衛生及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及林業服務。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個人或機構對人及動物提供醫療照顧、衛生及美容服務,也包括與農業、園藝及林業領域相關的服務。

特別包括:

與個人治療有關的醫療分析服務(如X光檢查、血液標本採樣等);

人工授精服務;

醫藥諮詢;

動物育種;

與植物栽種有關,例如園藝的服務;

與花藝有關,例如花卉組合、園藝設計的服務。

特別不包括:

農業、水產養殖、園藝及林業以外的蟲害驅除(第37類);

灌溉系統的安裝及維修服務(第37類);

救護車運送(第39類);

動物屠宰服務及其標本剝製(第40類);

木材砍伐及處理(第40類);                                                              

動物訓練服務(第41類);

身體運動的健身房(第41類);

醫學目的的科學研究服務(第42類);

動物膳宿(第43類);

養老院(第43類)。

第 45類:法律服務;對有體財產和個人提供實體保護之安全服務;為配合個人需求由他人所提供之私人或社交服務。

注釋:

特別包括:

由律師、法律助理及私人法律顧問為個人、組織、團體、企業提供的服務;

對人身安全及有體財產的安全提供調查及監視服務;

對個人相關的社會活動所提供的服務,如社區伴護服務、婚姻介紹所、葬儀服務。

特別不包括:

給予從事商務活動直接協助的專業服務(第35類);

有關財務金融業務的服務及處理保險業務的服務(第36類);

旅客的護衛(第39類);

保全運輸(第39類);

個人各種形式教育的服務(第41類);

歌星舞者的表演(第41類);

為保護軟體所提供的電腦程式設計服務(第42類);

電腦及網路安全的諮詢以及資料加密服務(第42類);

他人為人或動物提供醫療、衛生或美容的服務(第44類);

某些租賃服務(參閱服務字母序分類表及服務分類一般性說明(b))。

第 1 類:工業、科學、照相用,以及農業、園藝、林業用之化學品;未加工人造樹脂、未加工塑膠;滅火及防火製劑;回火及焊接製劑;為鞣製獸皮及皮革用鞣劑;工業用黏著劑;油灰及其他糊狀填充劑;堆肥、動物性肥料、化學肥料;工業及科學用生物製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工業、科學及農業用化學品,包括製成屬於其他類別產品用的化學品。

特別包括:

感光紙;

修補輪胎合成製劑;

非食品保存用鹽;

用於食品工業用化學品的某些添加劑,例如果膠、卵磷脂、酵素及化學防腐劑;

用於製造化粧品及藥品的某些成分,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及抗氧化劑;

某些過濾性材料,例如礦物性物質、植物性物質及顆粒狀的陶瓷材料。

特別不包括:

未加工天然樹脂(第2類),半加工樹脂(第17類);

醫療用或獸醫用化學製劑(第5類);

殺真菌劑、除草劑及殺蟲劑(第5類);

文具用或家庭用黏著劑(第16類);

保存食品用鹽(第30類);

覆蓋植物根部用稻草(第31類)。

第 2 類:漆、清漆、亮光漆;防銹劑及木材防腐劑;著色劑、染料;印刷、打印及雕版用油墨;未加工天然樹脂;塗裝、裝潢、印刷與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漆、著色劑及防腐蝕製劑。

特別包括:

工業、手工業及藝術家用漆、清漆、亮光漆;

漆、清漆、亮光漆用稀釋劑、增稠劑、定色劑及催乾劑;

木材及皮革的媒染劑;

保護木材的防銹油及防腐油;

衣服用染料;

食品與飲料用著色劑。

特別不包括:

加工人造樹脂(第 1類),半加工樹脂(第17類);

金屬媒染劑(第 1類);

洗衣用靛青漂白粉(第 3類);

化粧用染色劑(第 3類);

顏料盒(學校用品)(第 16 類);

文具用墨水(第 16 類);

絕緣漆及絕緣清漆(第 17 類)。

第 3 類:不含藥化粧品及盥洗用製劑;不含藥牙膏、牙粉;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劑;清潔劑、擦亮劑、洗擦劑及研磨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不含藥盥洗用製劑,以及家庭及其他環境使用的清潔劑。

特別包括:

盥洗用衛生製劑;

浸漬化粧水的紙巾;

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

室內芳香劑;

美甲貼;

亮光蠟;

砂紙。

特別不包括:

用於製造化粧品的成分,例如維生素、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第1類);

製程用油脂去除劑(第1類);

煙囪用化學清潔劑(第1類);

非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第5類);

含藥的洗髮精、肥皂、乳液及牙膏、牙粉(第5類);

指甲砂銼、金剛砂銼刀、磨石及砂輪(手工具)(第8類)。

化粧及清潔器具,例如化粧刷(第21類),清潔用布、墊及抹布(第21類)。

第 4 類:工業用油及油脂、蠟;潤滑劑;灰塵吸收劑、灰塵濕潤劑及灰塵黏著劑;燃料及照明用燃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工業用油及油脂、燃料及照明用油。

特別包括:

磚石建築或皮革用保護油;

原蠟、工業用蠟;

電能;

發動機用燃料、生物燃料;

燃料用非化學添加油;

燃料用木材。

特別不包括:

某些特殊工業用油及油脂,例如鞣革用油(第 1類),木材防腐油、防銹油及油脂(第 2類),精油(第3類);

化粧用按摩蠟燭精油(第3類)及含藥按摩蠟燭精油(第5類);

某些特殊的蠟,例如接枝用蠟(第1類),裁縫用蠟、亮光蠟、脫毛蠟(第3類),牙蠟(第5類),封蠟(第16類);

油爐用芯(第11類)及打火機用芯(第34類)。

第 5 類:藥品、醫療用及獸醫用製劑;醫療用衛生製劑;醫療用或獸醫用食療食品、嬰兒食品;人用及動物用膳食補充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真菌劑、除草劑。

注釋:

本類主要包括醫療用及獸醫用藥品及其他製劑。

特別包括:

盥洗除外人體保健用衛生製劑;

嬰兒及失禁用尿布;

非人用或非動物用除臭劑;

含藥的洗髮精、肥皂、乳液及牙膏、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