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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模式-以專利侵權事件為例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兩造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一審民事訴訟
2.二造均為本國人(原告為專利權人,被告為行為人)
3.原告未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4.被告為專利權有效性抗辯
5.配合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1.收案—送審查庭
程序審查,如有欠缺,裁定命補正
未補正 → 駁回
已補正(接1-2.)
30日
1-1.第1次書狀先行(命被告提答辯狀)
1-1-1.被告提程序抗辯
1-1-2.就程序爭點命交換書狀或行準備程序
60日
1-1-3.法院為中間裁判
1-1-4-1.程序要件未欠缺或已補正(接1-2.)
1-1-4-2.程序駁回原告之訴或移轉管轄
1-2.被告提實體抗辯
1-1.~ 1-2.
一、兩造應於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之規定提出各項事實及法律上爭點、理由及證據,暨提出調查證據或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之聲請,俾利於準備程序訂定審理計畫。
二、當事人如認應提出之文書涉及營業秘密,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1-3.必要時指定技術審查官
30日
2.第2次書狀先行(原告提爭點整理狀)
30日
3.第3次書狀先行(被告提爭點整理狀)
30日
4.程序審查終結,改分審判庭
5.準備程序
整理爭點、訂定審理計畫—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權利有效性、侵權與否、損害賠償額計算之爭執等)。
二、針對簡化之爭點,確立調查證據之方法及順序(例如有無鑑定、勘驗、調卷、函查之必要),訂定審理期日。
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於一定期間提出文書或物件。
四、如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權利有效性之爭執),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五、專利有效性與侵權與否之審理次序依具體個案定之。
六、法官諭知當事人如未依審理計畫遵期提出主張、答辯、證據,將依法發生「失權效果」。
5-1.第1次言詞辯論所欲辯論之爭點、使用之證據方法應全數提交法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60日
6.第1次言詞辯論
6-1-1.專利有效性(含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之審理
6-1-2-1.專利無效(接7.)
6-1-2-2.專利有效
6-1-3.侵權與否之審理
6-1-4-1.未侵權(接7.)
6-1-4-2.侵權
6-1-5.損害賠償之審理(接6-5.)
6-2.第2次言詞辯論所欲辯論之爭點、使用之證據方法應全數提交法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6-3.第2次言詞辯論(必要時)
6-4.第3次言詞辯論所欲辯論之爭點、使用之證據方法應全數提交法院,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6-5.後續言詞辯論(必要時)
60日
7.宣判(本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