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收到本票裁定怎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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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新台幣20,0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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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本票不是我開的!金額不對!本票早已過期超過3年,卻收到本票裁定,如何處理。本所提供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書面聲請服務,全省法院遞狀(如選擇速件服務),快速保障您的債權!

工作流程

1

與本所聯絡,告知實際狀況及案情資料

2

律師/代書與您討論,傳寫書狀

3

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繳納規費

4

法院開庭審理

如您採取全案委託,則律師將代替您出席調解、出席開庭審理、全程撰寫書狀直到第一審判決為止。

本票裁定問與答

 
 
Q: 收到本票裁定,抗告有幫助嗎?
  • 通常沒有,本票裁定的抗告只是作形式審查,如果您主張您是被逼、被騙簽本票,或者主張本票已經逾期,建議您應另外提起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
 
 
 
Q: 如債權人拿本票裁定來申請強制執行,我該怎麼辦?
  • 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暫停強制執行程序,而法院通常會依一、二審審理期限期間的利息,作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先提存法院之擔保金,如聲請人繳納擔保金後,即可暫停強制執行程序。
  • 除申請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外,您尚需額外提起確認訴訟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票逾期還可以申請本票裁定? 如果本票逾期該怎麼處理?
  • 可以的。建議應委任律師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能根本性的解決問題。
參考案例:
  • 經銷合約終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6號「被上訴人銘宏公司就B訂單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被上訴人銘宏公司已將經銷合約之貨款悉數清償上訴人,並於原審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方式終止經銷合約,系爭本票擔保之經銷合約即原因關係已經消滅,上訴人自不得據系爭本票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對被上訴人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判決全部勝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 加盟合約終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90號「系爭合約第4條第5項約定:「若乙方於合約到期日前提前結束營業,提前解約金為50萬元整」(見本院卷㈠第243頁),而系爭合約係經被告而非原告終止,即有別於上開約定之內容,難認被告抗辯系爭本票㈠擔保之提前解約金債權已發生,系爭本票㈠之本票債權即不存在,被告已無持有該本票之法律上原因,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㈠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本票,即屬有據。」
  • 借貸關係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兩造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基於金錢消費借貸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交付200 萬元款項成立系爭契約,且    現有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本件被上訴人有任何清償之紀錄    ,上訴人當對本件被上訴人具有系爭契約200 萬元借款債權    ,但其未於106 年6 月28日即為付款之提示,是不得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請求自該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從而,本件    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所持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就以本金    200 萬元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債權不存在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200 萬元之本金債權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就前開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即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在200 萬元之本金債權不    存在部分),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原審就本件被上訴人請求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即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本票200 萬元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部分)    ,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可以的。建議應委任律師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能根本性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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