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申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服務
詳細介紹

申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服務-基本辦理服務20,000元起 

如案件複雜、有爭產爭議、或需律師陪同開庭者,服務費另計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需要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與未成年人有利益衝突;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有利益衝突須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所得提供選任特別代理人服務!  

本所另有提供繼承代書服務、拋棄繼承、監護宣告等服務,立即連絡我們詢問!

有需要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電話:(02)2532-8056

手機直撥: 0930-869-708

Email: lucia.luk@lukandpartners.com.tw

Line: lukandpartners

服務流程

1

(1) 與本所律師諮詢,確認您的基本狀況,了解您的狀況

(2) 簽署委託書

 

2

提供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家族基本資料

3

代書/律師協助您準備相關申請文件

4

1. 向法院提交申請文件,申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2. 本所另有翻譯、公證及海牙認證代辦服務(另行報價),可協助您為外文翻譯及法院驗證法院判決/裁定影本

 

 

客戶準備文件:

  1. 申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人的戶籍謄本。
  2. ​​​​繼承系統表 (本所會協助撰寫)  
  3. 如係為處理繼承案件,請提供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
  4. 本所亦有位海外客戶辦理疑難繼承問題處理的經驗,歡迎詢問可提供駐外辦事處的授權書

申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的問與答

Q1: 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在辦理繼承分割、或訴訟上、或其他法律事務處理上有利益衝突。

有需要繼承代書\訴訟律師代辦服務,事務所可提供到府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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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選任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為何?

民法第1086條第2項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項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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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特別代理人有何權限?

 A. 於訴訟上,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規定:「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B. 就個別事件有代理權,比如:代理未成年人與父母協議分割遺產

 

Q4:父母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分割嗎?

不可以的,需要申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呦!  

為什麼呢?因為法院認為未成年子女不懂的分割方法對自己是否有利,爸爸媽媽代理孩子和自己分割,不一定符合孩子的心願,因此在父母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情形下,依法仍須向法院申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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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來源如下:

內政部103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一、按民法第1086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10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參照),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98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裁定參照)。

二、至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外,縱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參照),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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