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制租賃契約上路!

【全宇通商-台北律師推薦】
包租公/婆照過來,新版租賃契約改版重點! 
房客拖欠房租,拒絕搬遷? 我們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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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1

初步諮詢:了解案件事實,釐清您的權利(是否有理由合法解約;應該採取何種法律行動),由律師為您分析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

2

發函:本所協助發出存證信函/律師函,為您合法通知房客,合法解除租賃合約避免法律責任。

3

提告: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請求遷讓房屋;給付租金;刑事竊占罪告訴)

4

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房客遷出。

我們可以依據您具體個案 ,為您建議最經濟最適合您的權利救濟方式,提供您最大的保障。

※2020年新版租賃合約改制重點

電費上限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5點規定就對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額度的部分,新增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並且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遏止電費超收的問題。

明定租約終止事由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點及第18點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16點及第17點明確規定租賃雙方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事項,例如房客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等,只要依規定出具證明,就可以主張提前終止租約,並且另一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另外在租賃雙方修繕責任方面則規定,房東為修繕住宅所為的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房客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修繕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能主張扣除租金。

 

禁漲租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3點規定,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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