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簡介
本所提供美國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服務,歡迎洽詢(02)2532-8056
美國專利申請的主管機關
台灣專利申請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而在美國專利申請的審查及核發主管機關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簡稱USPTO)。
美國專利申請類型
不同於台灣的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美國則分為發明(utility)專利、設計(design)專利和植物(plant)專利三種類型;事實上,每個國家的專利申請規則都稍有不同,故如您希望同時或先後申請多國專利,建議與專利師討論具體的專利申請規劃,避免在國內申請去到國外主張優先權時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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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Utility Patent) |
植物專利 (Plant Patent) |
設計專利 (Design Patent) |
可否申請臨時專利? |
Yes |
Yes |
No |
專利保護標的 |
發明新穎實用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穎實用之改良者 |
發明無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獨特而新穎的植物品種包括培植出的變形芽、變體、雜交及新發現的種子苗者 |
新穎、獨創的外觀設計 |
權利期限 |
申請日起20年 |
申請日起20年 |
申請日起20年 |
實體審查 |
自動實體審查 |
自動實體審查 |
自動實體審查 |
國際優先權 |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
最早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 |
年費繳納 |
核准後領證日起第3.5年、第7.5年及第11.5年須繳納維護費 |
核准後繳納領證規費後,不須繼續繳納年費或維護費 |
核准後繳納領證規費後,不須繼續繳納年費或維護費 |
※美國專利審查規範每年都可能更新或修改,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並以USPTO公告資訊為準,具體資訊歡迎來電洽詢我們。 |
臨時與非臨時專利申請案
美國發明和植物專利申請案又再分成二種,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及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美國專利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對於發明人針對其發明可先取得美國申請日,並在之後提出非臨時申請案,是一個快速搶申請日的方式;美國採取先發明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 to file),對於競爭非常激烈的產業,想要比競爭對手早一步搶得申請日,臨時申請案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提出臨時申請案後12個月內(pendency period),申請人需要提起非臨時申請案(常需要再度繳納一次專利律師服務費及規費),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
(abandoned),且不經審查。
因此,是否直接提起臨時申請案,視乎”搶申請日”對於專利申請人是否有這麼高的重要性了!
美國專利規費(Official Fee)
一般申請人 |
Small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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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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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納官方之常規規費 Regular undiscounted patent fees |
自然人、含子公司員工總人數少於500人的公司或法人、非營利法人團體、研究機構、學校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規費可以減半繳納 |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規費可減免75%(25折優惠)。
- 符合小規模個體資格 - 發明人及申請人未有超過4件美國專利申請案 - 發明人及申請人過去一年收入未超過美國入息中位數之三倍 - 發明人及申請人沒有義務將本申請案或專利權移轉、讓與、授權等予不符合上述入息要求之個體 |
※美國專利審查規範每年都可能更新或修改,以上資訊僅供參考,並以USPTO公告資訊為準,具體資訊歡迎來電洽詢我們。 |

其他國家專利申請制度簡介如下:
歐美專利類型
1.發明專利(美國又規範四種可專利標的:程序、機器、製造物及組合物)
2.設計專利
3.植物專利(歐盟另訂植物品種保護法)
(無新型)
中國專利類型
1.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類型與台灣大致相同)
日本專利類型
1.特許
2.實用新案
3.意匠
(特許相當於發明,實用新案相當於新型,意匠相當於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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