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答辯服務--
被告和誘罪怎辦?答辯方向有哪些?_刑法律師推薦
有需要刑事被告答辯服務、撰寫答辯狀、陪同出庭,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親友亦可協助家人委託:
電話:(02)2532-8056
手機直撥: 0930-869-708
Email: lucia.luk@lukandpartner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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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1
(1).與本所律師諮詢,確認您的狀況及答辯方向
(2) 簽署委託書
2
提供警察局或法院傳票或告知案件狀況
3
律師協助您擬定答辯方向、討論出庭時如何應答、撰寫刑事答辯狀
4
1.向法院提出答辯狀
2. 如全案委託,本所陪同開庭
準備文件:
- 警察局或法院傳票(如有)
- 您的基本資料
- 您被告和誘的內容或您的苦衷為何
被人告和誘罪怎辦,常見問與答
Q1: 如何才會構成和誘罪?
1.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2.和誘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需被誘人是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註:目前法務部在研議讓有被偶之人這部分除罪化);
(2)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
(3)需要有引誘的行為,亦及如果不是因為被告引誘,而是因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是自發性的脫離家庭,則就無法構成本罪。
相關判決:
(1). 刑法之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
(2).「再刑法上之和誘未滿16歲女子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罪,係以「引誘」之方式而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並將之置於己力支配範圍內致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始足當之,復所謂之「引誘」,則更厥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是意,因之,倘未滿16歲女子之脫離家庭純係出諸己意發動,並非源於行為人之勸導誘惑,抑且,與行為人彼此間尤各具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儘有自由,皆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754號、79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82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98年度台上字第751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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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和誘罪的刑期有多長?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3:和誘罪 的答辯方向!
Q4:被告和誘罪需要和對方和解嗎?
Q5:被告和誘罪需要找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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