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業務(民間公證人)
2024年最新公證認證費用及程序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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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公證認證費用及時程一覽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陸詩雅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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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證、認證費用一覽

 

公證費用標準表 90.4.23 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本所文書認證時程:1. 如無須查證之文件,預約好時間可當日完成

                                   2. 須查證之文件,需視銀行、醫院等其他公家機關回復時間,希望加速的民眾請先行和機關連繫提供傳真查證之分機承辦人及窗口。

                                   3. 如係「台北」長庚醫院的英文出生證明正本,至少需要兩個工作日。如趕時間,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證明才能當日完成。

法 律 行 為 或 涉 及 私 權 事 實 標 的 金 額、價 額 或 請 求 公、認 證 事 由

費用

公證

認證

做成中文公證書(109)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做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認證中文書(120)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不能算定(112)

1,000

1,500

1,500

500

750

20萬以下

1,000

1,500

1,500

500

750

逾 20 萬元-50 萬元

2,000

3,000

3,000

1,000

1,500

逾 50 萬元-100 萬元

3,000

4,500

4,500

1,500

2,250

逾 100 萬元-200 萬元

4,000

6,000

6,000

2,000

3,000

逾 200 萬元-500 萬元

5,000

7,500

7,500

2,500

3,750

逾 500 萬元-1,000 萬元

6,000

9,000

9,000

3,000

4,500

逾 1,000 萬元-2,000 萬元

8,000

12,000

12,000

4,000

6,000

逾 2,000 萬元-3,000 萬元

10,000

15,000

15,000

5,000

7,500

逾 3,000 萬元-4,000 萬元

12,000

18,000

18,000

6,000

9,000

逾 4,000 萬元-5,000 萬元

14,000

21,000

21,000

7,000

10,500

逾 5,000 萬元-6,000 萬元

15,000

22,500

22,500

7,500

11,250

逾 6,000 萬元-7,000 萬元

16,000

24,000

24,000

8,000

12,000

逾 7,000 萬元-8,000 萬元

17,000

25,500

25,500

8,500

12,750

逾 8,000 萬元-9,000 萬元

18,000

27,000

27,000

9,000

13,500

逾9,000 萬元- 1 億元

19,000

28,500

28,500

9,500

14,250

逾 1 億元 - 11,000 萬元

20,000

31,500

31,000

10,000

15,000

逾 11,000 萬元- 12,000 萬元

21,000

31,500

31,000

10,500

15,750

逾 12,000 萬元- 13,000 萬元

22,000

33,000

32,000

11,000

16,500

逾 13,000 萬元- 14,000 萬元

23,000

34,500

33,000

11,500

17,250

逾 14,000 萬元- 15,000 萬元

24,000

36,000

34,000

12,000

18,000

逾 15,000 萬元- 16,000 萬元

25,000

37,500

35,000

12,500

18,750

逾 16,000 萬元- 17,000 萬元

26,000

39,000

36,000

13,000

19,500

逾 17,000 萬元- 18,000 萬元

27,000

40,500

37,000

13,500

20,250

逾 18,000 萬元- 19,000 萬元

28,000

42,000

38,000

14,000

21,000

逾19,000 萬元- 2 億元 以下類推

29,000

43,500

39,000

14,500

21,750

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 產關係事件(113)

1,000

 

1,500

500

750

公證結婚

同時請求發給中文結婚公證書及其外文翻譯本者,中文結婚公證書 1,000 元,翻譯費以 200 字計算,英文譯本 400 元,其他外文譯本 600 元。(113、128)

承認、允許或同意(114)

1,000

 

1,500

500

750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114)

1,000

 

1,500

500

750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114)

1,000

 

1,500

500

750

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曾 於同一公證處或事務所作成之 公證書並不增加標的金、價額為 限。如有增加,增加部分按 109 收費)(114)

1,000

 

1,500

500

750

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117)

1,000

 

1,500

 

 

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拒 絕證書(118)

1,000

 

1,500

500

750

認證公文書、文書繕、影本

 

 

 

500

750

作成公證書體驗費(115、細則 86)

按實際體驗所需時間,一小時加收 1,000 元;不滿一小時, 按一小時計算。

股東會或其他集會決議(116)

按實際體驗時間規定收費。

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 執行職務時間以外之時間執行 職務(122)

依公證法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 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

在病榻前、車禍現場或其他相類 場所執行職務(第 123 條)

加收 2,000 元。

公證書(含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 面附件)超過六張(85、86、124、細則 87、90)

張數按該案號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 收部分張數合計,超過部分每張加收 50 元(張數中文以一行25 字、20 行為一張,未滿一張以一張計算;書面附件無法按 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 算。)。

請求人撤回或因可歸責請求 人、到場人事由致不能完成公、 認證書(126)

依上表所定作成公、認證書費用收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 過 5,000 元。

閱覽費(127)

每次 200 元。

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 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128、細則 90)

每份 200 元。每份張數超過六張時,第七張起,每一張加收 5 元。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 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 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 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 91)

1、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 2、法院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旅費依所屬法院相關 規定辦理。 3、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交通費、住宿費及繕 雜費,原則上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以下人員標準 計算。

外交部外交複驗規費

文件正本(不含「國外學歷正影本相符」)一般正常件收費(二個工作天),每件新臺幣400元。速件收費(一個工作天),每件加收速件費新臺幣200元,共計每件新臺幣600元。

申請加發文件影本:﹙須同時申請複驗正本)一般正常件收費(二個工作天),每件新臺幣200元。速件收費(一個工作天),每件加收速件費新臺幣100元,共計新臺幣300元。

公證費用備考:

1、本法所定各項金額、價額及公證費用,均以新臺幣為單位。(19)

2、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規定(110)。

3、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111)。

4、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113)。

5、公證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121)。

6、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 84): (1)無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 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 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3)如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該部分不併計費用。(110、民事訴訟費用法 5)

7、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 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 84)。

8、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 為其標的價額(細則 85)。

9、公證法第 120 條「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第 122 條、第 125 條及第 126 條「依 本法所定之費用額」,係指依本法第 109 條至第 119 條計算之費用,不含第 123 條、第 124 條各項加收費用及第 128 條第 2、3 項所定翻譯費等各項費用在內。

10、公證法第 115 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 之時間為準,一次出差連續體驗同一請求人請求之數個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不 包括在途舟車時間。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體驗費,僅得 依規定收取差旅費(細則 86) 。 體驗費為公證費用之一種,與差旅費不同,公證人出外至現場體驗時,應依規定收取體驗費 及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之差旅費,如假日辦理,並得再依第 122 條加收含體驗費在內計 算所得公證費用的二分之一(例如假日至飯店主持公證結婚,公證人實際開始主持結婚儀式 至禮成如為一小時,作成中文結婚公證書及英文翻譯本,請求人須費擔之總費用為公證費 2,000〔1,000 公證費+1,000 體驗費】+1000 假日加收〔公證費之二分之一〕+400 翻譯費+公 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差旅費【佐理員或助理人未同行時不得收取此部分差旅費】)。 已依規定收取交通費者,不得再請當事人僱車或以任何名目繳支交通費。

11、公證法第 124 條所定張數加收費用,不包括認證書

12、公證法第 125 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 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 (細則 88)。

13、公證法第 126 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經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 作形式審查、說明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等;經公證人說明撤回應繳納之費用,請求人 仍堅持撤回之情形。請求人所為前項表示,應記明筆錄,由請求人或代理人簽名(細則 89)。

14、每一案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之;每一 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超過四份時,得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 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細則 90)

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細則 90)

15、公證法第 128 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二、公 證文書依請求人請求另附外文譯本。(細則 90)。

16、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 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 文 400 元、其他外文 600 元)」計算。

17、認證聘僱外勞契約相關文書之公證費用,需求書、招募書、授權書或類似性質文書部分, 按認證標的金、價額不能算定之私文書計算;勞動契約部分,依契約所載【勞工人數×每人月 薪×勞動期間】所得總數計收公證費用。

18、認證銀行開具之投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 類似性質書面,依公證法第 109、120 條規定計算公證費用。

19、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 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 及繕雜費(細則 91)。

20、新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終結事件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細則 96 但)。

21、公證費用,應依公證法所定費用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108)

22、本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129)。

 

文書認證服務流程

1

(1).與本所諮詢,確認您的基本狀況

(2) 可先line或email提供文件

2

按照您的狀況準備應備文件

3

本人或由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代辦(需其他人代理請洽詢代理所需文件)

4

當日或隔日可辦理好文件認證。

如有需要翻譯,我們是法律事務所亦有翻譯公證代辦服務。

需要準備的文件:

(一)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公證文件正本。

各種文件認證

授權書、委託(任)書、學歷證件、成績單、在學證明、專(職)業證照、聲明或具結書(AFFIDAVIT)、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婚證書、法院離婚、無犯罪紀錄證明、駕駛執照 、財力證明、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工作證明、指紋卡等 

簽名認證,效力等同於法院公證

只要是合法的文件,都可以辦理簽名認證,效力等同於法院。本所除公證人服務外,亦有提供律師見證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服務,歡迎洽詢! (02-2532-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