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業務(民間公證人)
「借名登記合約」公證人認證服務__效力等同於法院
詳細介紹

「借名登記合約」--公證人認證服務--效力等同於法院

花錢買房子,登記在老婆、兄弟姊妹、子女名下,如何給自己一個保障?

借名登記,也就是人頭合約,如果夫妻翻臉、男女朋友分手、兄弟姊妹吵架、父母長輩過世證人都不在了,出名人翻臉不認人,在法院很難證明,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及訴訟上舉證困難,民眾若想將購買的房屋或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建議事先與公證人討論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白紙黑字書立契約,由具備法律專業素養的公證人為您辦理借名登記契約認證,避免將來和親人、朋友法庭上相見! 

公證人文書認證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電話:(02)2532-8056

手機直撥: 0930-869-708

Email: lucia.luk@lukandpartners.com.tw

Line: lukandpartners

服務流程

1

(1).與本所諮詢,確認您的基本狀況

(2) 事先將文件Email或Line提供公證人查證

2

按照您的狀況準備應備文件

3

攜帶文件"正本"及身分證至公證人辦公室以供查驗

4

如事先查驗過文件真正,則當日即可做成「借名登記合約」 公證人文書認證

需要準備的文件:

(一)借名人、出名人的身分證正本。

(二)借名登記合約書。

  ※文書正本若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可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文書認證需進行查證,建議來所辦理公證人認證前,請先email或line提供文件事先查證,避免跑兩趟。

「借名登記合約書」 認證問與答

Q1: 到場辦理之人為何?

 借名人及出名人雙方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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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一)到場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及印章。

 (二)借名登記合約書。

借名登記合約書建議內容如下:

 

借名契約

立契約書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xxx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出資購買坐落於台北市xx街x號x樓之x號房屋(含車位)及其座落基地台北xx區xx段xxx地號,面積:xx平方公尺,持分:xx/10000,預借乙方名義辦理登記,乙方同意出借名義,甲乙雙方為此約定如下:

 

一、    甲方所有坐落於台北市xx街x號樓xx2號房屋(含車位)及其座落基地台北xx區xx段xxx地號,面積:xx平方公尺,持分:xx/10000,係由甲方所享有,將前開所有不動產借名登記於乙方之名下,其房地買賣款項無論係自備款或是銀行貸款,均由甲方全部負責繳納。

二、    乙方有義務於受甲方口頭或書面請求時,立即無條件配合辦理前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搬遷騰空房屋或清償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等手續。前開不動產移轉返還前、後所需繳納之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代書費、仲介費、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規費或稅捐),均由甲方負責繳納。

三、    乙方不得向甲方就前開委託事宜請求報酬,甲方就前開委託事宜不得損及乙方之權益。

四、    本協議書所未約定者,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五、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一份,於認證之日起成立生效。

六、    本協議書所協議之內容如有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協議人(甲方):                          簽名蓋章

協議人(乙方):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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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是否有不得借名的標的?

 借名登記合約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因此原住民保留地、農地等不得找他人當人頭訂立借名登記合約持有。由於公證人公證之合約需為有效合約,故違反強制規定之合約不得予以辦理認證

函請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1 案

2019-01-11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發文字號:秘台廳民三 字第 108000027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公證法 第 53、54、70 條(98.12.30)

要 旨: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主 旨:貴院轉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11 月 29 日院彥文忠字第 1070007398 號函。

二、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係當事人約定,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且於原因正當之前提下,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445 號、98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99 年度台上字第 1662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01 號及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84 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倘借名登記契約符合上開要件,應屬有效,公證人得辦理公證。反之則為無效,公證人不得作成公證書(公證法第 70 條參照)。監督機關如認該公證人所為之公證有違法情事,得本於職權依公證法第 53條第 1 款規定發命令促其注意,或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移付懲戒。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相 關 資 料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0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8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62 號 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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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借名登記合約委請公證人認證的好處?

經過公證人認證之文件,效力相當於法院,公證人每個月並須將一份副本送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備查,並且事務所會依據法規留存檔案。因此,您的公認證文件將會妥善保存,且如果日後有爭議時,在法院爭訟您不需要擔心沒辦法舉證證明雙方的約定。 最佳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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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費用如何收取?

費用比照法院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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