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業務(民間公證人)
「申請低收入⼾切結書認證」公證人認證服務__效力等同於法院
詳細介紹

「申請低收入⼾切結書認證」公證人認證服務__效力等同於法院

公證人文書認證服務,歡迎您來電或來信諮詢:

電話:(02)2532-8056

手機直撥: 0930-869-708

Email: lucia.luk@lukandpartners.com.tw

Line: lukandpartners

服務流程

1

(1).與本所諮詢,確認您的基本狀況

(2) 事先將文件Email或Line提供公證人查證

2

按照您的狀況準備應備文件

3

攜帶文件"正本"及身分證至公證人辦公室以供查驗

4

如事先查驗過文件真正,則當日即可做成「清償證明」或「還款證明」或  「切結書」公證人文書認證

需要準備的文件:

(一 ) 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

(二)切結書文本(建議您向申請低收入的機關 單位詢問是否有範例),您可將範本先email或line給本所,來所列印並親自簽名

  ※文書正本若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可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文書認證需向銀行等進行查證,建議來所辦理公證人認證前,請先email或line提供文件事先查證,避免跑兩趟。

「申請低收入⼾切結書認證 」 認證問與答

Q1: 到場辦理之人為何?

 申請人  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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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一)到場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及印章。

 (二)還款資金流向紀錄。

  由於資金流向紀錄等需等待公證人向銀行查證,建議前來辦理之前先聯繫確認,避免需額外多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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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清償證明、還款證明辦理公證人認證有何好處?

 1.  避免還錢後,口說無憑。文書認證代表公證人幫您確認過您確實有還錢了,不用擔心還完錢之後,債權人不認帳又再來討債,亦及,避免債務人單純交付,債主事後又以同一債務向債務人為主張(舉例而言:債務人在還錢時基於信任或疏忽沒有或忘記請求債權人簽收據,後來債權人(債主)不認帳又來討債),故透過公證人認證的方式,請債權人確認已全數獲清償,並以公證書保留證據。

 2. 中低收入戶應備文件之一

  申請中低收入戶時,如被主管機關(社會局等)認定帳戶金額過高而有資格不符之情況,而中低收入戶申請人主張實際上特定資金存是借貸或還款的情形,可以提出公證人認證的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以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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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依照文件內容提及⾦錢、標的現值之總⾦額,依照公證費⽤標準

 表收費(公證費用標準表90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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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相關法律依據。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

八、申請人主張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之結果與現況差距    過大或不符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實際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各金融機構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存款流向相關證明單據,並書面說明以供審核。(二)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實際投資金額不符時,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認定:1.原投資公司已解散者,應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原投資已減資、轉讓、贈與等異動,應提供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准)之相關證明資料,主張原投資已轉讓者須另檢附轉讓後所得流向證明及必要之書面說明。(三)申請人主張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證明及交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四)申請人主張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與現況差異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送足資證明之資料,並書面說明資金流向,社會局則依申請人所提供之證明文件扣除其必要生活支出金額。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   文件。 前二項情形,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其    主張者,其動產價值之計算仍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六、家庭應計算人口動產流向不明、主張現況與財稅資料不符或同一人具二輛以上汽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使用用途。前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申請人主張存款本金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者,除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舉證存款利率外,應檢具每筆存款最近二年之餘額證明、書面之存款流向證明單據及說明。(二)申請人主張投資公司已解散者,應檢具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書面證明;如主張投資已轉讓、減資或贈與者,應檢具交易明細及流向說明。(三)申請人主張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應檢附交易明細等證明。(四)申請人主張一次性給付和現況差異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送足資證明之資料及流向說明。(五)其他足資證明之書面資料。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具經認證或公證之借貸契約及金融機構帳戶入匯款資料等清償相關證明。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其主張者,其動產價值之計算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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